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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姓名权 -
https://baike.baidu.com/item/姓名权
姓名权right of name,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、使用、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。
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。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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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
改名权,姓名变更权 -
改名权,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,也称为姓名变更权。其含义为,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,不受其他限制。
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,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,但是不经过公示,不得对抗第三人。登记姓名的变更,也必须经过登记,非法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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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
姓名使用权 -
姓名使用权,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。
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,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,除法律另有规定的,可以使用本名,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、艺名或化名等。
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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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
自我命名权,姓名决定权 -
姓名决定权,也称命名权,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、名、及其组合的权利。
自我命名权,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,任何人无权干涉。
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、亲属、抚养人、或者邻居行使,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。
自然人成年后,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,变更自己的姓名。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,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,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、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,任何人都不得干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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